新法解釋!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持有期間計算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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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欲售屋之屋主貴賓們,可參閱這則新聞,新的配偶贈與奢侈稅法規上路囉~如此新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的方式比之前舊法規算法還來得有利我們屋主們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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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霈茹 ★★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以往銷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受贈取得登記日起算,惟財政部於2014年11月14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規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此項釋令之發布,整合夫妻間財產移轉之持有期間計算之認定問題,而以往幾則對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出售之持有期間計算的相關函釋,也因此廢止適用。
該局為使民眾更加了解此令新規定,特別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楊先生與楊太太於2006年4月1日結婚,楊先生於2010年3月14日購入房地並登記為其所有,其後楊先生與太太於2013年2月14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楊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故楊先生將該筆房地於2013年7月1日移轉登記予楊太太名下,如楊太太於2014年10月31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楊太太持有期間(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16個月)加計楊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2010年3月14日至2013年2月14日止,35個月),合計51個月,因持有超過2年,非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例二〕:汪先生係於結婚前2011年5月1日購入房地,於2012年9月1日與太太結婚,而於2013年8月1日贈與該房地給太太,如汪太太於2014年4月30日訂定買賣契約出售該房地,則該房地持有期間依新規定計算,應為汪太太持有期間(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9個月)加計汪先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11個月),合計20個月,因未持有超過2年,仍屬奢侈稅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若民眾有因銷售夫妻間移轉之房地應否課徵奢侈稅疑義,可洽各地國稅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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